香港证监会6月21日公告宣布,因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客户销售雷曼股票挂钩票据方面犯有缺失,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谴责并罚款450万港元。
证监会表示,经过调查发现新鸿基投资在2008年5月至8月期间,向客户销售雷曼兄弟集团相关股票挂钩票据(雷曼ELN)前没有对产品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也没有向销售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及指引,以及没有向客户披露雷曼ELN的产品条款及所涉风险等重要数据。
证监会考虑到新鸿基投资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的制度有严重缺失、而且没有向市场发出强烈的阻吓讯息、及没有向客户披露重要资料,而作出上述处罚,但证监会的处罚也同时考虑了新鸿基投资已在2009年委聘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检讨分销结构性产品的内部监控及合规制度及该公司以往的纪律处分纪录。
此次事件并不是证监会第一次对新鸿基投资作出谴责和罚款。在2009年1月时,证监会曾就新鸿基投资自2002年起向客户销售雷曼兄弟迷你债券所涉及的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对公司作出谴责,新鸿基此后与证监会达成协议,自愿向新鸿基的合资格客户全数购回他们手上未到期的雷曼兄弟迷你债券,回购价为当初投资于这批迷你债券的本金,共涉额约8500万元。
2009年10月,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新鸿基投资的前负责人和前客户主任进行虚假交易及操控价格,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因此公开谴责新鸿基投资的内部监控缺失,而引发了市场失当行为,并对新鸿基投资罚款400万元。
新鸿基公司(00086.HK)是由李兆基、郭得胜、冯景禧三人创办。1958年,香港商界三位能人“誓师结义”,他们是李兆基、郭得胜、冯景禧。他们伙同另外5位股东,组成“永业企业公司”,首先买入沙田酒店,红红火火地经营起来。
到了1963年,“三剑侠”索性“甩掉”其他股东;三人合作组建了“新鸿基企业有限公司”。“新”字是取自冯景禧的新禧公司,“鸿”字是取自郭得胜的鸿昌合记,“基”字是取自李兆基的名字。新鸿基初期的规模很小,只有十多名职员,注册资本港币500万元,实付资本300万元(每人投资100万元)。在当时的香港商界,三人都不过是中等的商人。
“三剑侠”经过5年的合作,积累了地产经验,有了新公司,更是雄心勃勃,誓与其他地产公司一较高低。别人开发地产多集中在商业和工业用地,即使兴建住宅楼宇,也多往大型屋村或豪华住区发展。但新鸿基却看准了中小型住宅楼宇,这正适应了工商业的急剧发展及青年一代组建家庭的特点,因此,新鸿基的地产事业,正可谓一日千里。新鸿基于1983年在港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