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网站转载500部网络小说牟利 创办人获刑10个月 |
时间: 2011/12/17 0:26:42 点击: 7873 |
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起点中文网”对涉案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500部,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复制500部以上可获刑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王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被认定为非法营利?这个罪名的起刑点是多少?判决后,主审法官倪红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早在2007年4月,最高院、最高检就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等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倪红霞说,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王某复制的小说达到500部,显然他已经达到起刑点。 王某并未出售盗版作品获利,为何被认定为非法营利呢?倪红霞解释:“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通讯员王治国 本报记者宋宁华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11/23/10853942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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