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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坦承今年IPO无望 或重启与港谈判
时间: 2013/10/26 15:49:43  点击: 4402
东对高管任命(特别是行政总裁)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的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创始人通过对多数董事的提名,实现对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对者认为这可以使创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实现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让正反两方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那这种控制权就可能已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这就会使创始人极其认真严肃考虑提名以求得股东支持。同时,当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冲突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两次否决就收回这一特权,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

上市推迟 合伙人制度或做调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关键点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这与李小加提出的调和矛盾的两种可能(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或多数)有一定的契合点,但并不符合限制措施。

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如果以“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但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委任。如果提名人选不获委任,合伙人则可再提名另外人选。

这与上文中李小加提到的提名权利限制相违。李小加认为应对创始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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