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将继续讨论多重股权结构 |
| 时间: 2014/4/8 16:40:49 点击: 2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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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更改规则,任何重大更改都必须经过审慎程序。也正因为程序公义,一旦研究规则的努力已经开始,我们也不应因为一两家公司的离去而停下来——公司走了,问题还在。或许反而这样,大家才能静下心回归到问题的本质,进行理性的思辨。
核心价值一定包括“同股同权”吗? 在这场讨论中,“同股同权”似乎被奉为香港市场的核心价值。可是,“同股同权”真的是香港市场的核心价值吗?在香港市场,“同股同权”真的被百分之百执行了吗? 跟大部分人想像的恰好相反,因为某些更重要原则,“同股同权”原则在香港并未被绝对执行。例如,香港交易所本身就被豁免这一原则,无论香港政府是否拥有香港交易所的股权(现时港府持股5.8%),政府均有权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中任命12位非执行董事中的6位,并任命董事会主席,港府能够获豁免“同股同权”原则的原因很简单——维护公众利益,因为香港交易所不是一般的上市公司,而是香港证券中央市场的法定营运者,必须把公众利益放在股东利益之前。 “同股同权”原则在香港被经常打破的另一个领域是关连交易投票权。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控股的大股东(例如家族财团或大型国企的大股东)侵犯,香港的上市规则规定,在涉及关连交易的股东投票中,控股股东一律被禁止投票,无论这些关连交易对于控股大股东或有关公司的利益有多重要。支持这一剥夺大股东投票权的做法的主要政策理据是防范大股东利益冲突,保护公众投资者。 由此看来,“同股同权”本身在香港也并不是普世真理。 投资者保护与“同股同权”是一回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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