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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将继续讨论多重股权结构
时间: 2014/4/8 16:40:49  点击: 2975
/管理层股东、早期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新股发行时买入的公众投资者。这三类股东的利益在大部分时候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时候有可能不统一,尤其是长期利益有时会与短期利益发生明显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保护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当创始股东因为看重公司长远利益而可能被短视的早期投资者或大型机构投资者夺权的时候,他们需要被保护吗?在新股上市前早期低价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想要及早退出时,他们需要被保护吗?还有那些新股上市时进来的公众投资者,他们参与IPO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在创始股东的领导下取得成功,他们对于公司的管理几乎没有话语权、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一定想要积极话语权,他们的主要利益是什么?要如何最有效地保护这些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让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命运有更多话语权才能够保护这些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还是让早期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掌握公司控制权更有利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我们相信在Apple和Google这类科技公司中,创始人确实比其他财务股东对公司发展更重要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给予创始人更多实现梦想、同时为所有股东创造更大价值的控制权呢?如果给的话,到底应该给多少才合适呢?又如何防范他们不滥用这一控制权呢?如果有朝一日创始人降低所持股份、其利益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不再一致的时候,是否应该收回创始人的控制权?应该怎样收回?谁负责收回呢?这些都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但它们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香港市场的长远竞争力

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或许最容易的做法就是选取清晰简单的原则或规则而自己无需承担平衡各方利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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