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将继续讨论多重股权结构 |
| 时间: 2014/4/8 16:40:49 点击: 2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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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保护”自然而然联系起来,可是,投资者保护与“同股同权”真的是一回事吗?
“同股同权”只是一条规则,其潜台词是:“资本为王”,掌握资本者掌握公司命运。而投资者保护则是涵盖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不受侵害的综合保障制度。也就是说,保护投资者是目的,“同股同权”是众多手段之一。当“同股同权”可以帮助保护投资者时就使用,当“同股同权”不能保护投资者时,我们就会摒弃它,就像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一样。 那么在讨论多重股权架构问题上,投资者保护是应简单着眼于“同股同权”,还是应该超越“同股同权”呢? 这一问题多年以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监管界都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同股同权,一股一票”听上去清晰直观、公平合理,好比“一人一票”,所以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多重股权架构存在体现了市场参与者的契约自由和选择自由,允许契约自由更好地发挥市场有效性;真正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应该建立在充分披露和事后监管上,而不应把以“资本为王”为核心的“同股同权”加于市场。这两种观点,谁对谁错呢?谁来裁决呢? 如果投资者保护才是我们需要坚守的核心价值,那么,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一个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里,监管者的监管重点永远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被大股东践踏。而在一个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里,监管重点则是督促管理层依法披露资讯,而不是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当“裁判”。 在一些科技公司或新经济上市公司里,我们需要探究的问题更加复杂。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拥有三类非常不同的股东: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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