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IPO折戟香港 是被冤枉了吗? |
时间: 2013/10/12 9:30:41 点击: 4990 |
文/阳淼 山寨发布会成员 随着阿里CEO陆兆禧以“跟媒体交流”的形式表态放弃在香港上市,纷纷扰扰了几个月的阿里巴巴赴港上市事件,终于划上了失败的句号(当然也有媒体说阿里与港交所后续还有可能谈判,所以也有可能是顿号)。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概念产生、辨析然后被误读。尘埃落定之际,淼叔希望跟各位读者一起,梳理一下这些概念,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这桩今年中国科技界、资本界最大的事件。 从投资者角度,“合伙人制度”比同股不同权更糟糕 阿里赴港上市失败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港交所不接受“合伙人制度”;也有些人(并非所有人!)将合伙人制度简化为“双重股权制,同股不同权”,担忧这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但阿里巴巴自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直至官方发言人,都纷纷表示“合伙人制度不等于同股不同权,我们从未提议采用双重股权机制”。 所谓双重股权机制(也就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根源),在淼叔的记忆中,互联网公司由Google首先采用(非互联网行业的就早了去喽);他们上市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个创始人拥有的股票,每股价格与公众股一致,但其投票权天然是公众股的十倍。这样,创始人即使在股权比例上不到半数甚至不到三分之一,但持有的投票权仍然过半,牢牢控制住公司。后来这种结构被百度、Facebook等公司学习,成为在美上市的科技公司很常见的股权结构。 互联网公司采用双重股权制很符合这个行业的特点。这个行业大多数公司中,创始人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始人力挽狂澜和失足成恨的例子在这个行业都很多。这个话题要阐述可以另外专门写本书了,我们默认接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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